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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三更富時五更窮?談如何善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范國華、吳尊傑)
時光倒流一月(4月23日),台股因電子產業暢旺而高攀17,300點,讓不少投資人樂而忘返。 惟僅數週的時間,台股在5月11日、12和13日,短短3日內就下降了1565.51點,跌幅達百分之九;不幸的是,有投資人因為不堪虧損而選擇以自殺的方式來結束生命。

但低處未見低,如今在新冠疫情大爆發之際,台股宣告失守半年線,收在15353.89點。 然而,人生不如事十常八九,故若因投資失利而致欠下巨額債務, 則逕行了結「生命」而非了解「現務」,豈不可惜乎?待西風過後,隨東風順勢而起,豈不樂乎!?

此時此刻,當人身處在「逆境」之際,往往以「最不能解決問題的方法」來解決問題;如此,就絕非幸事!還記得嗎?曾幾何時的「雙卡風暴」,讓許多青壯年頓時成為「卡債兒」(卡奴)。
因此,立法者有鑑於過去個人破產法一直被各界所忽略,推其原故莫過於法院受理門檻高及免責難,導致許多因一時不幸而陷入財務困境之債務人,無法被舊破產制度所涵蓋,故失去任何重建更生之機會;基此即在2007年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

草案先後在同年6月8日和7月11日制定、公布。 參考立法目的,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照消債條例來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義關係,其目的在於一來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二來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不過,能夠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債務的「消費者」,乃是限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但法院得因情勢而增減之)之自然人。

所謂「民事消債事件」,乃指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存在不能清償可能者,得依清債條例所定的更生(個人重整)或清算(個人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另外,若債務人對金融機構有應負債務時,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截止2019年9月之地方法院消債執行事件終結情形統計表顯示,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案件,占比85.7%;至於核可消費者之清算案件者,占比94.7%。 因此,消費者可以因應個人經濟狀況來選擇究採「更生」或「清算」程序。

前者,僅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的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更生,但法院可依情勢需要而增減前述之債務總額。 後者,債務人也可以在法院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向法院聲請清算。

所以如果人們在面對「逆境」時,能夠以「樂觀」的態度面對,對己、對人想必是樂事一宗!畢竟如昔日的港台明星鍾鎮濤(藝名:阿B)曾於金融風暴期間,因投資失利而欠下約兩億元港幣(折合新台幣七億元)的債務,但他卻沒有選擇放棄,毅然走上申請破產之路;自2002年7月起至2006年破產令屆滿,鍾鎮濤從負資產搖身一變成為年賺千萬的人,最終復歸自由之身。

他也因此被中國大陸的中央電視台財經頻道相中,後續成為國家發改委等十三個部門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之個案研究對象,然有別於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可助「誠實而不幸」的破產人士重獲新生。
總之,辦法總比困難多。若我們當中每一個人皆可以在「股災」過後及時醒覺,善用個人破產制度,讓個人或家庭不至於失去重迎「東風」的機會。畢竟「生命」誠可貴,只弊在一失足成千古「恨」!
● 范國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主持律師
● 吳尊傑/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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