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委託人 |
陳小姐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4,276,360元,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
陳小姐積欠8家銀行、1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有一張保單但無保單準備金價值,原本聲請更生程序但逾期未能提出更生方案,法院依法轉成清算程序。
法院判決
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發函命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惟債務人陳報近2、3月內諸病纏身,病況加劇致無法工作,目前無工作且無任何收入,所積欠巨額債款無力以更生方式解決等語。並提出醫療收據為證,是債務人迄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表明無法提出更生方案。
經法院查明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原受僱於市場滷味攤及偶於旅館櫃檯代班,每月合計薪資為13,900元,聲請更生前即患有葛瑞芙氏症(甲狀腺腫及甲狀腺機能亢進)、心房纖維顫動及心室型心律不整、瓣膜性心臟病,不適合負重型勞動,聲請更生後復因左眼帶狀皰疹併左眼窩蜂窩性組織炎而住院治療,醫師囑言建議休息一個月並門診繼續治療。此外,聲請人亦患有類風溼性關節炎,醫師囑言不宜過度勞累、須於門診持續追蹤治療,業據聲請人提出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為證。堪認聲請人陳報於法院裁定更生後,其因健康狀況惡化,無法工作,應屬可信。法院審酌聲請人年齡、健康狀況及就醫需求,顯難穩定受僱他人以賺取薪資,另聲請人雖列冊為中低收入戶,然並未領取補助。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既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自應以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