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委託人 |
陳先生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2,101,801元,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
陳先生積欠4家銀行、1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因於94年間中風視力受損後即無法工作,每月領取低收家庭生活補助、租金補助、低收春節慰問金、低收端午慰問金
平均收入為每月15,405元,名下有存款11,142元。
聲請清算程序
法院司法事務官執行清算,將清算財團(存款)11,142元分配予債權人後,經查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領有社福補助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15,405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107年、108年臺中市最低生活費13,813元之1.2倍計算,應為16,576元。準此,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本院裁定免責前之期間,領有社福補助之固定收入,惟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並無餘額,則債務人不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堪以認定。
此外,法院依職權均未查得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情形,當無從認定債務人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
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法院復查無債務人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各款所列情事,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法院判決
總債務新台幣2,101,801元,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參考條文
消債條例第132、133、1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