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只要有金融機構的債務,在申請更生前,要先協商或調解,即
以上二擇一。
之後必須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不成立、失敗,或者是有成功,
但是因發生意外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沒有辦法繼續繳款,才可以聲請債務更生。
簡單來說,債務更生程序冗長,調查事項眾多,
在法院的立場,希望債務人能先跟銀行協商、調解看看,
若雙方因此達成共識,這樣也能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力及費用的支出,快速解決債務問題。
另一重點是,協商或調解成立後,繳款有沒有困難。
必須是繳款困難,導致協商或調解毀諾,
例如,每月收入扣掉必要支出之餘額,連續三個月,都低於應繳交的款項,
明顯無法履約,而且沒辦法歸咎於債務人自己時,才有更生的必要。